福安新闻网消息 对于福安市美乐食品厂陈贵棠董事长来说,近段时间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一场美乐食品厂口香糖产品“神剑”和美国著名跨国企业——箭牌糖类有限公司的“绿箭”产品,长达3年的近似争议商标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此前做出的裁定,“神剑”系列商标不对“绿箭”造成侵权。
美国“绿箭”状告福安“神剑”的商标之争起始于2012年8月。“绿箭”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争议仲裁,诉称“神剑”的中文名、英文图案、版式设计等五个商标涉嫌对“绿箭”驰名商标的复制和募仿。对方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商评委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定:“神剑”的一系列商标与“绿箭”不论在英文名的呼叫、外观和含义都可以互相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箭牌糖类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
美乐食品厂标准化厂房
一场商标之争打得难解难分。商评委的裁定并不能让“绿箭”信服。 “绿箭”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要求商评委重新裁定。
“对方请的律师阵容是国际顶尖的,而自己只是福安乡镇的一家民营企业。”陈贵棠把这场官司比作“蚂蚁”与“大象”的博弈。尽管实力不对等,但他为了能在这场官司中胜诉也作了充分准备。“因为一旦的失败,也将意味着自己经营了16年的口香糖企业可能就要倒闭。”陈贵棠说。
从2014年6月到今年6月,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绿箭”关于商标侵权的四次诉讼请求进行受理。此案的审理焦点在于,箭牌公司认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上属类似商标,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在先版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原告对该美术作品拥有的在先著作权;原告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成为相关市场,争议商标是对原告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应在全部商品上被拒绝注册;争议商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商标,第三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不予核准。
而美乐食品厂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其设计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不存在对争议商标的复制、募仿、翻译,要求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神剑”与“绿箭” 商标区别明显,两者在呼叫、外观和含义上可以相互区别,难以认定“神剑”是对“绿箭”的复制、募仿。因此维持商评委的裁定。至此,这一长达三年的商标侵权案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美乐之所以能在这场“蚂蚁”和“大象”实力悬殊的较量中获胜,缘于企业浓厚的品牌和商标意识。”美乐代理律师黄亚斌说。由于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从2006年开始,“神剑”就为自己的品牌注册了一系列商标。目前公司有38个注册商标,10个口香糖包装专利,30多项产品著作权。
“现在许多小企业之所以“一告就倒”,就是因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注重对品牌的保护。“神剑”的胜利为福安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样本。”黄亚斌说。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体现了企业的生存价值,“神剑”扳倒“绿箭”,陈贵棠十分庆幸自己多年来对企业品牌保护与产品质量提升的心血没有白付。为了经营好“神剑”系列口香糖,陈贵棠在经营的道路上不断开拓创新,产品渐渐受到消费者的认可,不仅成为宁德市知名商标,也成为福建第一家通过HHCPP(太平洋经合组织)认证的糖果企业。(市委报道组 林耀琳 郑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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